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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立财政资金使用首长责任制

发表时间:2007-5-20

    《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日前获市人大党委会原则通过。该办法明确提出,政府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财经职责、造成财经工作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格追究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作为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1+6”文件的重要补充。《办法》规定,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规定,政府部门的会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行政首长问责:未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保留账外资金的。

    《办法》提出,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行政首长问责: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隐瞒本单位结余和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的;采购预算执行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预算编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骗取财政预算资金的;违反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将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资金划入自有资金账户的;擅自动用历年结余资金和预算准备金的;重大支出项目,不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的;授意会计人员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在非税收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行政首长问责:擅自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罚没收入,或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征收的;擅自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罚没收入的;征管部门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政府非税收入,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的;未经财经部门批准,擅自开设征收过渡户的;擅自扩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不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受理和审批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的。办法还规定,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其他有效途径反映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行政首长问责:公款私存;违规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违反统一临时岗位津贴制度的;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的;用公款购买购物卡的;占用公物或借用公款进行盈利性活动的。

编辑:庞步丹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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